除婚前/婚内协议特别约定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分。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起诉时应提供财产分割依据,如房产证及查册表、汽车行驶证、银行账户、股票基金理财账户等。律师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相关账户的余额及流水。
案例CASE
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可否向其主张权利?
小邓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每月7000元的房贷全部由小邓一人偿还。这种情况下,在小邓与妻子小李离婚时,小李能否就该房屋主张权利呢?
答案是可以的。在小邓与小李没有就该房屋进行婚前/婚内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房贷在婚后全部由小邓偿还,其也属于夫妻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判决房屋归小邓所有,小邓就该房屋的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向小李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的计算方式可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