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
出资情况:1、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1)登记产权人:出资方子女
司法实践处理: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
(2)登记产权人: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司法实践处理: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出资情况:2、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1)登记产权人:夫妻双方或个人
司法实践处理: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出资情况:3、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1)登记产权人:一方子女
司法实践处理: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2)登记产权人:夫妻双方
司法实践处理: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有观点认为也是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出资情况:4、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1)登记产权人:夫妻双方或个人
司法实践处理: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出资情况:5、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1)登记产权人:出资方
司法实践处理: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2)登记产权人:配偶或双方
司法实践处理: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房款的贡献大小。
出资情况:6、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1)登记产权人:夫妻双方或个人
司法实践处理: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出资情况:7、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1)登记产权人:夫妻双方
司法实践处理:共同财产,添加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出资情况:8、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1)登记产权人:未进行过户登记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的除外。
(2)登记产权人:已进行过户登记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的除外。
出资情况:9、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1)登记产权人:未进行过户登记
司法实践处理:房屋属于受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