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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纠纷律师:赡养父母是子女义务,不得拒绝履行

作者: 日期:2021-08-17 11:43:13

原告史某与丈夫陈某育有三子三女,均已结婚生子,三女均已结婚。1994年,原告开始独立生活。1998年,原告起诉三名被告,理由是三个儿子没有赡养他们。经调解,法院工作人员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每人每月200公斤小麦,每年7月1日前完成,向原告支付每名学生100公斤玉米,每年10月1日前完成。
    二、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标准现金20元,每月1日前兑现。
    三.今后原告患病超过100元(含100元)所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四、原告死亡后,所花费的死亡赔偿金由三被告全部承担。
    5.原告使用的耕地由三被告每年轮流耕种。
    2009年6月17日,原告以三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原告的索赔能实现吗
    上海赡养律师认为父母有赡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现原告年老体弱,严重残疾,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三名被告均应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鉴于目前农村的物质水平和原告六个孩子的情况,三名被告应每月支付其母亲的生活费。其他请求,如30元、住院费等已在原裁决中处理,其他上诉不予支持。三名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拒绝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发放标准零花钱30元(不含调解书第二项中的2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了2009年6月至12月学费及生活费210元。之后当月30元在每月1日兑现。
    二、诉讼请求的其他请求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刑事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向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向XX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国名人的延续和法律责任。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当子女不履行抚养费时,有严重残疾或家庭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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